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起草说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88号文件批准,决定征收衡山县开云镇青山村、金龙村、排塘村、两路口社区集体土地26.8766公顷,其中农用地26.4210公顷(其中耕地6.6891公顷、林地19.0612公顷、其他农用地0.6707公顷),建设用地0.3309公顷,未利用地0.1247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政府予以公告。现就《公告》起草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88号批准单
二、《公告》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收前实行两公告一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起草并发布本公告是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二)批准用途
(三)征收土地位置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我局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